廣東省人社廳日前公布了《關于修改<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>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簡稱意見稿)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,市民可于7月30日前提交意見。
意見稿提出:臺風黃色、橙色、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,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地點、工作性質、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、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,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。
意見稿還明確: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,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于第二個月10日。人社部門解釋,修改的理由為:目前《條例》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相對比較寬泛,沒有硬性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,導致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,一般都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工資,勞動者普遍要壓2個月工資,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,處理難度也加大,因此應縮短工資支付周期。
同時,工資的計算方法也進行了細化、明確:“日工資按照勞動者月工資額除以國家規定的月計薪日確定;小時工資以日工資除以約定的日工作時間確定,但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。”
如果發生惡意欠薪等行為,意見稿規定: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,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,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拖欠或者克扣工資人數十人以上的;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兩個月以上的;一年內拖欠或者克扣工資數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;一年內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累計3次以上的;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。